第425章 陷阱和立法精神-《欢乐宋》

  有道是:打人别打脸,骂人别揭短。王大卫简直是在拿烧火棍戳邓绾的肺管子。

  邓绾气得胡须乱颤,胸口上下起伏。他此刻真想直接把王大卫打入大牢,来个一了百了就完了。

  但,自己刚才为什么要同意给他一张椅子?现在这么干,岂不是变相承认自己的官声的确不好吗?这厮到底有什么依仗,竟敢如此嚣张?

  冷静,冷静。还得从案子下手。到时候,有你好看的,你给本官等着。

  邓绾深吸一口气,再重重地吐出。挥手,让衙役去外面“请”人。

  不多时,院子就站满了。“公开审案”在这个时空倒也不算是什么新鲜事儿,刑部搞得比较少,开封府却经常这么干,而汴梁百姓的参与热情也很高。尤其是,今天碰上了邓奸佞审王大公子,那更得来瞧瞧。

  人头攒动,交头接耳,窃窃私语,指指点点......

  王大卫将椅子转了90度,留给老百姓一张侧脸,还时不时地朝门外拱手、点头。这一举动立即获得了大量好感。

  而当老百姓的目光再次看向居中正坐的邓绾之际,邓绾分明感受到了浓浓的恶意。

  看来自己的官声是真不怎么样啊!不能再等了。邓绾抓起惊堂木,重重地摔在桌上,喝道:“请原告上堂。”

  这一次是冲着衙役们说的。前两次跟王大卫交流,都没好下场。王大卫的嘴有毒。

  片刻后,门口现出一人,身材高大,颇有几分雄壮之气,只是右边袖管空空,随身形飘荡。

  来人跨过门槛,走到王大卫身旁,站定,目光扫过王大卫,神色复杂。

  王大卫抬头看去......是这人吗?嗯......还真有点儿记不清了。当时乱糟糟的,我就记住个王中正。

  “赐坐。”邓绾下令。被告都有座儿,原告当然也得有。

  衙役搬来椅子。那人称谢,落座,腰杆儿挺得笔直。

  邓绾:“有何冤屈?速速讲来。”

  那人握紧左拳,置于胸口,略微躬身道:“下官方有常。去年秋,在河州被王大卫用暗器所伤。为保性命,不得已截去右臂。请邓御史做主。”

  就这?就这?王大卫皱起眉头,表示不能理解。你那伙儿同伴呢?王中正呢?还有,你们干啥去了?为什么会出现在河州?此外,王厚呢?曹七呢?你是一个都不提啊!那么精彩的故事,到你这儿怎么就只剩下这么一小丢丢?你小学语文的缩写题是不是回回都能拿满分?那作文怎么办?你凑得够字数吗?

  看着王大卫吃惊的表情,邓绾的眼角滑过一抹冷笑。因为,这缩略版的“诉状”正是他的主意。

  他故意删掉了所有“无足轻重”的人物和细节,只保留下王大卫和方有常。

  表面上看,可以算作是他在向那些被删掉的人物及其背后势力示好。毕竟,趋利避害乃人之本性,没有谁会喜欢被牵扯进案子里。

  可实际上,这却是他给王大卫设下的陷阱。邓绾坚信:那些被他“辛苦”删除的,终将被王大卫一一添加回去。

  法庭的逻辑有点儿像辩论赛,原、被告都要竭尽所能地向法官证明自己的观点。为增加说服力,九成九的人都会选择详尽地描述案发前后相关的情景,越是自以为聪明的人就越会这么做。所以,王厚、曹家,都将被王大卫牵扯进来。

  只是这一次,却怨不得他邓绾。你们要怨就怨王大卫吧!谁让他扛不住事儿呢!

  而一旦案子发展到那个程度,他邓绾可操作的手段可就多了:证人和被告是可以相互转换的;被告人数越多的案子其实越好审。

  在博弈论中,这叫囚徒困境。

  邓绾虽然没学过,但是他会用。对世间绝大部分人来说,总是先有先贤创立理论,他学了,然后才会,甚至学了也不一定会。但对于另外一些天才而言,完全没必要,他就是先贤本贤,只不过懒得总结成理论,即便总结了,也只会悄悄传授给自家儿孙。

  治平四年,邓绾中进士,排名中游。但,他是那一届礼部试的第一名。礼部试是选拔性考试,有淘汰机制,考不好就滚蛋,三年后再来。而殿试只排名,不淘汰,除非你心血来潮偏要在卷子上画只小王八。

  邓绾眯着眼,看向王大卫,就像一名经验丰富的老猎手在等待他的猎物一步步走进陷阱。同时,在心中盘算:这陷阱其实还有更深一层。

  官家要的是收服,那就必须先剪除其羽翼。王大卫的一只翅膀是王韶、王厚父子,另一只则是曹家。等这案子了结,哼!哼!也就差不多了。邓绾见过太多在公堂之上反目成仇的例子。届时,相信官家一定会满意的。

  自信地摔了一下惊堂木,邓绾语气冰冷地问道:“王大卫,你可有话要说?”

  王大卫:“有。当然有。”

  邓绾心中冷笑:有就好,让你说个痛快。当即道:“讲。”

  王大卫:“据这位方兄所言,本案发生在河州,时间是去年秋天,那......我认为本案不在贵部的管辖范围之内。也就是俗话说的,你管不着。”

  满堂具静。

  在刑部大堂当众说“你管不着”,太有种了。连邓绾一时之间也没反应过来。

  停顿了两秒钟,王大卫继续侃侃而谈:“大宋刑部的执法范围显然只在大宋国境之内。出了国,就归人家管。而河湟,至少在今天,还不是大宋的领土。

  而且我认为我的观点也符合大宋的立法精神。大宋律上有明确的法条,当两个外国人在大宋境内发生冲突,要分成两种情况处理:

  其一,如果两个人来自同一个地方,那就按照他们那个地方的风俗判罚。也就是:诸化外人,同类自相犯者,各依本俗法。

  我去年杀萧确用的就是这条。

  其二,如果两个人来自不同的地方,那就必须按大宋当地的法律办。

  我跟方兄,在河州,都算是外国人,又来自不同的地方。方兄是宋国人,我呢,呃......反正我不是宋国人,那就得按河州当地的法律办。

  所以,我提议将本案发往河州,由河州司法机构审理。

  今天,就散了吧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