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6章 制度之殇——从依法治蜀”到“权大于法”的溃堤之路-《论蜀国灭亡的根本原因》

  成都武侯祠的柏树林里,有一块清代刻立的“明良千古”碑,碑文中“法行则知恩”五个字被游人抚摸得发亮。这五个字恰是蜀汉制度演变的注脚——诸葛亮时期“科教严明”的法治荣光,最终在刘禅手里褪成“权大于法”的乱象,而制度的溃堤,才是蜀国灭亡最隐蔽也最根本的原因。

  一、诸葛亮时代:“法治共同体”的建立与脆弱平衡

  建安十九年,诸葛亮入蜀后烧了三把火:制定《蜀科》、诛杀彭羕、罢黜来敏。这三把火不是权力展示,而是制度重建的宣言。《蜀科》条文早已散佚,但从《三国志》“赏不遗远,罚不阿近”的记载里,能窥见其核心——打破“益州派”与“荆州派”的身份壁垒,以法律为唯一标尺。

  彼时的法治有三个支点:

  其一,立法的平等性。 马谡失街亭被斩,蒋琬求情时,诸葛亮答:“孙武所以能制胜于天下者,用法明也。今四方分争,兵戈方始,若复废法,何以讨贼邪?” 连“亲如子侄”的马谡都不能免罪,让益州士族看到“法律面前无特权”;

  其二,执法的灵活性。 李严因督粮不力被贬为庶人,诸葛亮在信中写道:“若思负一意,君可复之”——法律不是死条文,而是“惩前毖后”的工具;

  其三,司法的公开性。 成都设“明法掾”,允许百姓旁听案件审理,《襄阳记》记载“狱讼者不期而至,门庭若市”,这种公开让法律从“官府特权”变成“全民共识”。

  这种制度设计,在乱世中构建了一个脆弱的“法治共同体”:荆州派不敢恃功而骄,益州派不再因“外来者统治”而抵触,连南中夷人都“畏法而怀德”。但这个共同体的根基,系于诸葛亮个人的“以身作则”——他因“街亭之败”自贬三级,这种“自罚”看似彰显法治精神,实则埋下隐患:当制度的权威过度依赖个人道德,而非制度本身的刚性,一旦“圣人”离去,平衡便会崩塌。

  二、后诸葛亮时代:“法外开恩”的口子与制度的蚁穴

  诸葛亮去世后,蒋琬、费祎试图延续法治,但“法外开恩”的口子已悄然撕开。

  蒋琬执政时,杨仪因“怨望”被贬,却允许他保留“中军师”虚职,食邑不变——这与诸葛亮“废李严而衣食供给如初”不同,后者是“罚其罪而保其生”,前者是“减其罚而留其位”,本质是对“罪与罚对等”原则的破坏。费祎时期更甚,姜维因“北伐败绩”当斩,却被他以“伯约勇猛可嘉”为由赦免,军中开始流传“功可抵过”的潜规则。

  真正的溃堤始于刘禅亲政。延熙九年,黄皓教唆刘禅将反对者罗宪贬为巴东太守,理由是“罗宪讪谤朝政”——这是蜀汉史上第一次“以言定罪”,《蜀科》中“言者无罪”的条款被轻易践踏。更致命的是“司法腐败”:黄皓的亲信陈祗担任廷尉时,创造了“银钱赎罪”制度,《三国志》注引《蜀记》载“赎死罪需黄金百斤,笞刑十金”,法律成了权贵的“保护伞”。

  益州士族很快学会了“钻制度空子”。广汉太守张裔的儿子张毣,强占百姓良田三百亩,案发后竟以“父功抵罪”免予处罚;犍为太守李邈的侄子酒后杀人,仅被“削爵一级”——这些案例像蚁穴,让百姓逐渐相信“法律只治穷人”。当南中夷人首领刘胄因“赋税过重”起兵时,喊出的口号竟是“还我《蜀科》旧制”,这无疑是对蜀汉制度最辛辣的讽刺。

  三、权力结构的异化:从“制衡”到“一言堂”的崩塌

  诸葛亮设计的权力结构,本是“三权制衡”的雏形:丞相府掌行政,御史台掌监察,尚书台掌执行。他任丞相时,刻意让益州人董和与自己共署府事,让荆州人蒋琬掌尚书台,让东州人李严掌监察,形成“派系制衡”。

  但这种制衡在刘禅手里变成了“权力垄断”。延熙十四年,刘禅废除“丞相”职位,将行政权收归己有,又让黄皓兼任“中常侍”与“御史中丞”,同时掌控监察与侍从权——相当于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。更荒唐的是“决策流程的私人化”:原本需“三公会议”讨论的军国大事,变成了刘禅与黄皓在后宫“掷骰子定夺”,《汉晋春秋》记载“姜维请增兵沓中,皓以骰子掷出‘凶’兆为由拒之”。

  权力集中的恶果,在军事领域暴露得最彻底。按照诸葛亮定下的制度,“调兵五十人以上需尚书台虎符”,但刘禅给姜维的手诏上写着“凭此诏可自行调兵”——这种“特批”破坏了军事制衡,导致姜维在沓中被邓艾奇袭时,部将因“无虎符”不敢擅自出兵救援。而当罗宪请求回援成都时,刘禅又因“黄皓说敌兵未至”拒绝调令,让永安防线成了孤城。

  制度的崩塌从来不是瞬间的断裂,而是“小破例”累积成“大溃决”。从“法外开恩”到“以言定罪”,从“派系制衡”到“一言堂”,蜀汉的制度堤坝被一个个看似微不足道的“例外”冲垮,最终在邓艾的奇兵面前,连像样的抵抗都组织不起来——不是兵不够,而是没人再相信“制度能保护牺牲者”,也没人再遵守“制度该有的秩序”。

  四、历史的回声:制度与人的永恒博弈

  翻检蜀汉灭亡后的史料,有两个细节耐人寻味:

  洛阳的西晋朝廷曾就“蜀汉何以速亡”展开讨论,张华认为“武侯之后,法纪松弛故也”,而杜预反驳“非无法,是无人守法也”;

  成都出土的景耀年间竹简中,有百姓在《求诉书》里写:“昔年盗一鸡者罚,今盗百金者荣,此非蜀亡,是法亡也。”

  这两种观点,其实指向同一个核心:制度的生命力,在于“人”对它的信仰与坚守。诸葛亮时期的法治之所以有效,不仅因为《蜀科》完备,更因为他让百姓相信“犯了法,诸葛亮也会自罚”;而刘禅时期的制度之所以失效,也不仅因为黄皓弄权,更因为百姓看清了“制度只约束弱者”。

  这种“制度与人”的博弈,在历史上反复上演:商鞅“徙木立信”,让秦国从“夷狄之邦”变成“虎狼之国”;朱元璋“剥皮实草”治贪腐,却挡不住万历年间的“无官不贪”;雍正“摊丁入亩”厘清赋税,到了乾隆后期又成了“苛捐杂税”的温床——制度的文本或许能代代相传,但“人人信法、人人守法”的共识,却需要每一代人重新守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