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3章 对答如流-《我高考文科状元,连中三元很合理》

  杜春芝押题对崇志堂的学子们,应该有很大好处。

  不过沈平倒是无所谓。

  因为论对于他而言,那是再简单不过了。

  沈平稍作犹豫后便开始动笔。

  “《尚书》有云:“民惟邦本,本固邦宁。”夫邦之盛衰,非系于城池之固、府库之盈,而系于万民之安否也。遂民者,土地之主、赋税之源、甲兵之本也。若民怨则土崩,民困则国虚,民离则政亡,民乱则朝衰。故论治者,必以安民、养民、惠民为第一要义,此千古不易之理也。

  修德以安民。

  君主之德,犹北辰之照也。《论语》有云:“为政以德,譬如北辰,居其所而众星共之。”昔者尧克明峻德,亲九族而平章百姓;舜耕历山,渔雷泽,所居之地民皆归之。......。故君当躬行节俭,广施仁惠,使百姓见其德而信其政,虽无严刑峻法,而民自安矣。

  轻赋以养民。

  民之生业,莫先于农桑。《孟子》有云:“易其田畴,薄其税敛,民可使富也。”若田赋过重,徭役繁苛,农夫终岁勤苦,而所得不足以供衣食,必弃田而流亡,或转而为盗。......。如此,民有恒产,有恒产则有恒心,家给人足,而邦自固矣。

  整吏以惠民。

  吏治者,民与君之间津梁也。《左传》有云:“国家之败,由官邪也。”若官吏贪墨,剥民脂膏,或推诿塞责,漠视民苦,则君之仁政不能及于下,民之怨愤必积于上。故当慎选守令,以“清、慎、勤”为标准,......。则政通人和,民无冤抑矣。

  由是观之,民为邦本之道,非一端也:君修德而民附,政轻赋而民足,吏清正而民悦。三者相须而行,如鼎之三足,缺一不可。若能守此道,则百姓安乐,四境晏然,邦国可传之长久;若背此道,则本摇邦危,虽有智者,亦难救其乱也。故为治者,当常念“民惟邦本”之训,不敢有须臾之忘哉!”

  “民惟邦本,本固邦宁。”这句话,别说是在国子监,即便是沈平前世都听烂了。

  所以这道论他答起来,那也是信手拈来。

  这道论答完之后。

  沈平开始答判。

  这五道判其实也并不困难。

  第一道:田产继承判。

  第二道:孝亲与公务判。

  第三道:官吏受赠判。

  第四道:赋税减免判。

  第五道:邻里争水判。

  沈平早已将《大楚律》烂熟于胸,所以很快就有了思路。

  田产继承肯定是依据《大楚律?户律?田宅》来判。

  孝亲与公务肯定是依据《大楚律?礼律?仪制》来判。

  官吏受赠肯定是依据《大楚律?吏律?受赃》来判。

  赋税减免肯定是依据《大楚律?户律?赋役》来判。

  邻里争水肯定是依据《大楚律?户律?田宅》来判。

  沈平捋顺思路之后开始看具体案情。

  案情:民甲意外身故,遗有田四顷。嫡子民乙成年,欲继承所有田产,庶子民丙年十五,诉请官府分田。民甲之妻(民乙生母)以“庶子年幼无劳作能力”为由,拒不分民丙田产。民丙诉至官府,问当如何判?

  沈平看过案情之后,几乎没有任何犹豫,提笔便写。

  “《大楚律?户律?田宅》有载:“嫡庶子男,除有官荫袭,先尽嫡长子孙;其分析家财田产,不问妻、妾、婢生,止以子数均分。”

  民甲田产非官荫所得,民丙虽年未及冠,然“子数均分”为大楚律所定,不得因“庶子年幼”废律。

  又,儒家有“恤孤”之训,民丙既无生母照料(或可推知),民乙身为嫡兄,当念血脉之情。

  判:民甲四顷遗田,民乙与民丙各得二顷;民乙需代民丙管理田产至其成年,期间所获收成,除必要耕作成本,余者归民丙所有。甲妻不得横加阻拦,不然则按“阻分家产”依律笞二十。”

  沈平答完第一道判后,几乎没有犹豫,便开始看第二案情。

  案情:吏甲任县丞,其母病重,乞假归养。县令以“秋收征税正急,无官可代”为由,拒其之假。吏甲私归探母,县令弹劾吏甲“擅离职守”。吏甲诉称“母死不可复生,税期可延补”,问当如何判?

  沈平看完题后,迅速作答。

  “《大楚律?礼律?仪制》有载:“凡官吏父母死,需丁忧守制,若匿不举哀,杖六十,罢职不叙;若父母病笃,乞假归省,上司无故拒者,杖八十。”

  .......

  时间过的很快。

  沈平的答题速度也很快。

  五道判答完之后。

  沈平没有休息,继续答最后一题。

  沈平在诏、诰、表中选择了一道水灾赈灾诏。

  诏题:江南数省遭连日暴雨,河水泛滥,庐田被淹,百姓流离失所。陛下闻之恻然,需颁诏赈灾,当如何拟诏?

  沈平连赈灾策论都是信手拈来,更不要提拟诏了。

  “奉天承运皇帝,诏曰:

  近者江南数省,骤遇暴雨,百川溃溢,良田沉于浊浪,屋舍毁于洪流。民或抱木浮江,或栖身岸丘,饥寒交迫,流离失所。朕为万民帝王,闻此灾讯,寝食难安。为救民于水火,今颁诏如下:

  一曰速勘灾情。命户部侍郎携御史二人,星夜奔赴灾区,会面地方守令,逐县核查受灾田亩、流亡百姓,如实造册,不得隐匿虚报,违者以“欺君罔上”论处。

  二曰开仓赈灾。各府州县常平仓、义仓,即刻开仓放粮,以“大口日给米一升,小口五合”为准,设粥棚于府县要地,使流民得食;其房屋冲毁者,每户给银五两,助其搭建庐舍,暂避风雨。

  三曰减免赋税。今年受灾府县,夏税全免,秋税视灾伤轻重,分“全免”“半免”“减免三成”三等,由勘灾官吏与地方官吏共同定夺,不得额外征派徭役,违者杖八十。

  四曰治理水患。遣工部郎中些地方水利官,督率民夫疏淤导渠,修补堤防,务必令洪水早退,为来岁耕作留备;所需工食,由国库支给,不得强征于民。

  朕惟“民惟邦本”,灾荒之际,尤需官吏尽心尽责,实心用事。凡有玩忽职守、侵吞赈钱粮者,许御史即时弹劾,朕必严惩不贷。尔等乡民,亦当互助相扶,共渡难关。

  布告天下,咸使闻之。”